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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課程(本項上限30點)

全聯護訊(雙月發行)

〔全聯護訊〕→[各期護訊]→[通訊課程考題]進行線上回答測驗題。10題選擇題70分以上及格,每人限考一次。

(以下每期更新答案)

67期/4月10日截止 網路來的答案 1.C 2.A 3.B 4.D 5.B 6.D 7.A 8.D 9.A 10.D


線上課程(本項上限30點)

免費課程:

    2009-03-03_031002 

 

2009-03-03_031442

站內移動流程很清楚。

選課是免費的,請注意一定要整個看完,不然不列入統計喔!每個月5號會送出通過學員資料。裡面包含專業品質和專業相關法規的課,反正不用錢,千萬別錯過。選課時請參考教育積分裏的說明,通常一堂是積分1點。

看裡面的題目還真的讓人很聽聽看。

2009-03-03_034808

進到網頁後點選左上方這個圖,或直接點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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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下圖後點選進入系統Go,填寫表格註冊。有疑問可以點左邊很大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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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完成,註冊需要3天審核。3天以後可以進入系統上課及考試。內容包含

專業課程、專業品質、專業倫理、專業相關法規這4項。

雖然其實不需要上完課就可以答題,不過為了自己好,還是老老實實上了課去考比較好。說是這麼說啦,答案附在下面,不過有不同版本,想要高分請自己努力囉。

一、專業課程

出院照護計劃 A. E. E. C. E

護理計劃撰寫重點 E. E. C. B. B.

呼吸器之設定及病人照護 D. A. DEF. D .C

關鍵性思考於臨床實務之應用 ABC.C.C.B.A

靜脈注射護理及問題處理 B.A.A.B.B

APA Format A.B.A.B.B 有兩個版本 A.A.B.B.B

二、專業品質
護理品質管理 D.C.C.A.E

病人交接安全 B.A.B.A.A

根本原因分析 A.D.D.D.C

用藥安全 B.A.A.C.B

病人安全促進與案例分析 E.D.B.A.B

三、專業倫理

安寧療護 C. E. B. A. A

護理倫理A. D. B. D. A

四、

護理與法律 C. BD. D. B. A. C. B. ABC.  BCE. A 

收費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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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說不太好連上課程,當然影片也是要看完才計分。目前只聽說這個要收費。

相關法規及積分辦法

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已經公告執行一段時間了。

依「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八條規定:護理人員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下列繼續教育之課程積分達150點以上。

一、專業課程。

二、專業品質。

三、專業倫理。

四、專業相關法規。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應達15點,超過15點以15點計,且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性別議題之課程。

取得護理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的途徑有很多種,除參加台灣護理學會舉辦的研習活動外,還可由下列途徑取得,取得方法很多,我想大家只要有認真上課150點積分應非難事:

編號 活動內容 備註
01 參加醫學校院、醫學會、學會、公會、協會、教學醫院或政府機關舉辦之專業相關繼續教育課程,每小時積分1點;擔任授課者,每小時積分5點。  
02 參加有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之護理學術研討會,每小時積分2點;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3點,其他作者積分1點;擔任特別演講者,每次積分10點。為國際性質者,其積分得以二倍計。  
03 參加有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之相關醫學會、學會、公會或協會舉辦之學術研討會,每小時積分1點;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2點,其他作者積分1點;擔任特別演講者,每次積分3點。為國際性質者,其積分得以二倍計。  
04 參加經評鑑合格之醫院或主管機關跨專業之團隊臨床討論或專題演講之教學活動,每小時積分1點;擔任主要報告或演講者,每次積分3點。但超過50點者,以50點計。 上限50點
05 參加網路繼續教育者,每次積分1點。但超過30點者,以30點計。 上限30點
06 參加護理學或醫事學相關雜誌通訊課程者,每次積分2點。但超過30點者,以30點計。 上限30點
07 在國內外護理學或醫事學相關雜誌發表有關護理原著論文者,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積分16點,第二作者積分6點,其他作者積分2點;發表其他類論文者,積分減半。但超過50點者,以50點計。 上限50點
08 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進修專業相關課程者,每學分積分5點,每學期超過15點者,以15點計。 上限每學期15點
09 衛生教育推廣講授者,每次積分1點,超過15點者,以15點計。 上限15點
10 在國外執業或開業者,每年以25點計。  
11 至國內外護理專業研究機構短期進修者(累計一週內),每日積分2點;長期進修者(累計一週以上),每週積分5點。但超過25點者,以25點計。 上限25點
  於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等離島地區執業者,參加前項第十款外之繼續教育,其積分1點得以2點計;於偏遠地區執業者,其積分1點得以1.5點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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